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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4-11-30 09:25:02   来源:太原兴华    浏览次数:9192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并建监字[2014]21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各施工单位、县(市)区质监站: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责任,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稳步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记分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望遵照执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提供由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超越执业范围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编号:A0101)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必须由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有关规定。
(二)执业资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编号:A0103)
注册建造师必须在注册期内担任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过期或转注册至其他施工单位却仍在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予以记分处理。
(三)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记分编号:A0105)
(四)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记分编号:A0106)
项目经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全面落实生产指挥、行政管理职责,因履职不到造成质量事故的,予以记分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分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记分编号:A0107)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生质量事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积极组织、配合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发生质量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记分编号:A0108)
(七)发生质量事故后未开展应急救援的(记分编号: A0109)
质量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及时上报外,还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违反此条要求的,予以记分处理。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记分编号:A0201)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履行项目经理有关职责。通过核查相关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资料及文件签署情况,确实存在上述行为的,予以记分处理。
(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记分编号:A0202)
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在没有收到正式设计变更、技术核定或洽商单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设计文件或不按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一经查实,予以记分处理。
(三)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记分编号:A0204)
必须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市30%与70%比对试验的基本要求。违反此条规定的,予以记分处理。
(四)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记分编号:A0205)
送检试样进行造假、替换,一经查实,予以记分处理。
(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记分编号:A0206)
不得篡改、伪造、替换、销毁检测报告,不得编造、修改相关见证取样记录。
(六)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记分编号:A0207)
(七)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记分编号:A0208)
(八)未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分编号:A0209)
(九)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记分编号:A0210)
对于分部工程、重要子分部工程(桩基子分部、幕墙子分部、钢结构子分部)和竣工验收,项目经理必须参会,发表并签署验收意见。未按要求参加分部工程、重要子分部工程和竣工验收的,予以记分处理,可进行累加记分。
(十)签署虚假文件的(记分编号:A0211)
签署编造、伪造的验收资料、施工日志、会议纪要、施工记录、质量问题排查记录等文件的,予以记分处理。
(十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的(记分编号:A0215)
(十二)未组织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的(记分编号:A0216)
对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整改通知,组织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拒不配合整改的,予以记分处理。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记分编号:A0301)
经监督抽查、巡查,项目经理累计3次不在岗履职,予以记分处理。在《记分抄告单》下发后,在岗履职情况仍无改善的项目经理,予以累加记分处理,因特殊原因,施工单位承诺更换项目经理的,在承诺期内可不予记分。
(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记分编号:A0302)
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未进行检验的,或通过资料核查发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先行施工使用后补检验程序和文件的,予以记分处理。
(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记分编号:A0303)
项目经理必须负责组织落实隐蔽工程验收,对隐蔽工程质量负管理和领导责任。未按规范规定进行隐蔽验收的、对隐蔽验收记录进行篡改和伪造的,予以记分处理。
(四)未组织质量隐患排查的(记分编号:A0306)
(五)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记分编号: A0307)
项目经理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并形成相关文字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容易产生质量隐患的施工节点、环节,组织隐患排查,对未组织质量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行为,予以记分处理。
(六)焊工无证上岗作业的(记分编号:A0308)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记分编号:A0401)
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资料员的,予以记分处理,可进行累加记分。
(二)未落实质量责任制的(记分编号:A0402)
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和领导各施工队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进行施工,并督促检查,随时掌握施工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三)未落实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记分编号:A0403)
(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记分编号:A0404)
(五)未按规定组织编质量技术措施(记分编号:A0405)
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且该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核审批程序不完善便擅自组织施工的,予以记分处理。
(六)未组织实施质量技术交底(记分编号:A0406)
工程项目必须组织图纸会审、质量技术交底工作,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单独形成文件。交底内容应有交底的日期,有交底人、接收人签字,并经项目总工程师审批,未实施图纸会审和质量技术交底的工程项目,严禁进行施工作业。
(七)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记分编号:A0407)
工程报验文件、分部(子分部)验收文件、质量隐患排查和整改报告等,必须由项目经理本人审核签字,并且签字必须及时,与实际施工情况同步。
(八)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由他人代签的(记分编号:A0408)
项目经理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凡代签的有关工程资料,均视为无效资料,在提出此条整改意见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可累加记分处理。
七、在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抽查、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
九、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依法责令该项目经理停止执业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项目经理在停止执业期间,应当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其所属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单
项目名称:                            编号:       
违法违规项目经理情况
姓 名
 
所属企业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行为描述
 
项目经理
(施工企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主副监督员)签字:
 
 
 
      日(章)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审批表
项目名称:                          
违法违规项目经理情况
姓 名
 
所属企业
 
身份证号
 
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
 
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行为描述
 
处理建议
 
单位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抄告单
 
编号:          
                   (施工单位)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你企业承建的                   工程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于           日被查实存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记分编号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现予以记    分,特抄送告知。
 
      日(章)
 
 
被记分项目经理(施工企业负责人)签字:
 
注:抄送单一式三份,一份由记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执法机构)留存,一份交被记分者本人,一份交被记分者所属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记分标准
序号
记分
编号
违规行为
记分
标准
1
A0101
超越执业范围担任项目经理
12
2
A0103
执业资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
12
3
A0105
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造成质量事故
12
4
A0106
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
12
5
A0107
谎报、瞒报质量事故
12
6
A0108
发生质量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2
7
A0109
发生质量事故后未开展应急救援
12
8
A0201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6
9
A0202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6
10
A0204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
6
11
A0205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6
12
A0206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
13
A0207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6
14
A0208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
6
15
A0209
未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6
16
A0210
未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6
17
A0211
签署虚假文件
6
18
A02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的工艺、设备、材料
6
19
A0216
未组织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或隐患整改要求
6
20
A0301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
3
21
A0302
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3
22
A0303
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3
23
A0306
未组织质量隐患排查
3
24
A0307
质量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3
25
A0308
焊工无证上岗作业
3
26
A0401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1
27
A0402
未落实质量责任制
1
28
A0403
未落实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
29
A0404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
30
A0405
未按规定组织编质量技术措施
1
31
A0406
未组织实施质量技术交底
1
32
A0407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1
33
A0408
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由他人代签
1
 

太原市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情况汇总表
编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执业证书
   
所在企业(全称)
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违法编号
内容
累积记分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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