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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1 8:21:23   来源:太原兴华    浏览次数:8149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字体【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第223号)

晋建质字〔2014〕22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工程参建主体的责任落实,省厅下发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63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大力推动,各参建主体积极响应,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作顺利推进。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转发给你们,与晋建质字〔2014〕63号一并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适用范围
  我省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单位范围仍然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七方主体,签订《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的人员和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上体现的责任人员保持不变。
二、建立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七方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明确本单位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权利义务,项目负责人同时签订接受授权意见书(参考格式见附件3)。
三、完善质量责任信息档案
  对原“质量责任档案”内容要件做出相应调整,调整后内容如下:
  1.《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
  2.《质量终身负责制登记表》;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图审、检测等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图审、检测等机构法人代表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的意见书;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图审、检测等机构相关责任人员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岗位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归档内容均为复印件,应由单位加盖印章、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并经当地城建档案馆核验原件后归档。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存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中第六条的情形,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至十七条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参考格式)
     3.项目负责人接受授权意见书(参考格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9日    

来源:厅质量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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