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太原市地基及基础现场载荷试验检测管理的规定
并建监字[2014]6号
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检测单位:
我站于2012年7月对我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程地基及基础现场载荷试验实施了数据实时上传管理,在近两年的运行管理中,通过各相关检测机构的大力配合,以及对管理平台的不断完善,有效地遏制了检测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为了更有效的减少管理过程中的不足,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这项工作的开展,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开展地基及基础现场载荷试验的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人工地基专项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检测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 检测机构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地基及基础现场载荷试验合同后,必须在试验开始前在我站进行检测合同备案,备案时需提供检测任务合同书原件和检测合同备案表。
第三条 合同备案后,由我站提供具有唯一性的试验流水号,在获得试验流水号后方可开展现场试验工作。对于未进行合同备案而开展试验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均视为无效,且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四条 不允许参与过施工的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及检测合同备案。
第五条 现场试验全过程应保证检测人员和设备没有变动,如有特殊情况需变动时应及时向我站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对现场试验全过程旁站监理,并确保受检部位与检测方案一致,并对现场试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进行确认。
第七条 现场试验全过程中必须保证试验数据实时连续上传,对于试验数据未能连续实时上传,且不能合理给予解释说明而出具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视为无效,且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八条 如遇现场停电、无线信号连接异常、反力系统异常、仪器或油压系统异常、位移传感器及其连接装置出现异常、试验参数设置有误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数据无法连续上传、数据修正或需要重新进行试验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及时向我站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第九条 若相关单位对检测过程有疑义时,必须以专家论证会的形式给予协商解决,当论证结论得到各方认可后,方可进行后续试验。
第十条 检测机构要保证试验过程严格按照检测方案进行,且必须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对于不合格项目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我站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试验过程出现以下行为的,立即终止检测机构在我市的一切检测任务。
1、修改检测数据后再上传的;
2、重复在一个试验点上进行试验并以不同编号上传数据的;
3、调整检测仪器或加压系统的设置参数(千斤顶数量、率定参数、仪器灵敏度、承压板面积、补载下限等),使采集上传的数据与现场实际施加荷载值不一致的;
4、更改油路连接方式或使用工具人为调整油压的;
5、通过手动调节、加垫片等方式人为调整位移传感器的。
第十二条 现场试验过程出现以下行为的,将对检测机构实行六个月的停业整顿,期间停止在我市的一切检测任务。
1、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使用的承压板尺寸与规范要求或已上报通过审核的尺寸不符的;
2、某级荷载未达到相对稳定标准而强制施加下一级荷载的;
3、卸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卸载级数和维持时间的;
4、预加荷载大于总加载量的5%或大幅增加预压时间,使沉降测试结果偏小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